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 景春燕】麦积区市民王大姐在回家途中,被小区内一条大型犬撞倒致伤,不得不接受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王大姐与狗的主人李女士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王大姐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日前,麦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宠物犬伤了人,其饲养人应担责承担赔偿。经调解,狗的饲养人李女士对伤者王大姐进行了一次性赔偿。
原告王大姐诉称,2013年10月28日晚,她和丈夫回家途中,在所住小区门口不远处,被突然窜出的一条一米多长的大狗撞倒在地,致她头部受伤。后她丈夫及狗的饲养人李女士将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十多天,花去医疗费4661元。狗的饲养人李女士陪护了她3天,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离去。她出院后找李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李女士却拒不赔偿。无奈之下,王大姐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164元。
狗的饲养人李女士称,事发当天她遛狗时,自家的狗同另外两只流浪狗互相追逐,只听见一声响,她也不知道究竟是哪只狗撞倒了王大姐。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她将王大姐扶到家中休息,并护送就医,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已经尽到义务,故不愿继续承担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王大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伤系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所致,故法院认定王大姐受伤系李女士饲养的宠物狗所致,李女士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案件虽小,却关系着一个小区左邻右舍的和睦。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将原、被告双方叫到一起,耐心地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劝说,原被告双方终于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除了李女士之前已支付的1689元医药费外,李女士还因于2014年1月2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大姐各项费用总计7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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