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秦州区的王女士致电《生活周刊》:我在市内一家政公司做钟点工,我与单位每年都签订非全日制工作合同。前些日子,因为身体不舒服,我休息了几天。当我回单位上班时,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不用再来上班了,且一分钱补偿也没有给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适吗?
■甘肃忠信律师事务所吴志强律师答复:公司的做法没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王女士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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