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包工头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了部分工程,施工中,手下一农民工在干活时发生事故,由于不懂法,包工头稀里糊涂地承担了受伤农民工的治疗费。在咨询了劳动部门后,他才知道,自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
10月20日,家住麦积区伯阳镇下坪村的村民张来顺满面愁云地走进了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诉说自己2012年曾带领五十多位农民工,到某工地负责室内管线安装,当时工友李先生在干活时不慎从支架上摔下。由于张来顺是这些农民工的召集者,并与工地项目部签订了分项承包协议,协议规定:“职工在工地干活时出现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责任。”最后他自认倒霉,承担了李先生8万元的治疗费用,而当时他承揽的工程造价仅为3.5万元,他不得不四处借钱为李先生看病,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经过这件事后,他颇受打击,自此两年闲待在家里,还患上了抑郁症。
几天前,他听同村外出打工回来的人说,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有争议,会由劳动仲裁部门来处理。为此他来到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上次李先生受伤到底该不该由他承担责任?
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张来顺,并作了答复:张来顺虽为分项承包人,但他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他和他带领的农民工到工地打工,用人单位应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因此以前他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由他承担全部安全事故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张来顺和他带领的农民工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李先生干活时受伤,应按工伤处理,建筑公司如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全部治疗费用应由建筑公司承担。为此,今后外出打工,务必要与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可用工程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为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真正有保障。
劳动监察人员鼓励张来顺放下思想包袱,放心大胆地外出打工,以后再遇到不懂的问题,可随时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听了劳动监察人员解答和开导,张来顺十分感动,连连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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