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越发越少
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降薪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麦积讯【记者王琳 通讯员裴文祥】在麦积区一家建筑公司打工的黄先生因不堪忍受单位连续数月拖欠工资而辞职,而在辞职后讨要工资时,原单位发给他的工资逐月减少,这让他十分不满。

    据黄先生讲,他于今年4月2日开始在建筑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4500元,到了8月份,他的工资一直被拖欠,黄先生实在无法坚持便提出辞职。辞职后在他的不断催促下,建筑公司于9月20日发放了他的工资,但6月份只发了3500元,7月份只发了2000元,8月份没工资。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9月25日,黄先生将建筑公司起诉至麦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经审理后,该院作出了裁决:由建筑公司给黄先生补发6月份工资1000元、7月份工资2500元及8月份工资414元,并应向黄先生支付因拖欠、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78.5元。

    劳动人事仲裁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在没有征得员工本人同意或未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能单方降低员工的工资。如需变更,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建筑公司不仅要补发员工的工资,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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