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房主商量好买房的事后签了协议、我交了定金,可是现在房主却说他妻子不同意卖房,不给我办理过户手续,你说这气人不?”12月5日,秦州区的李先生向天秦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讲述他的烦心事,希望能得到律师的指点和帮助。
今年上半年,家住七里墩的冯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将旧房转手出售,常年在外面租房子居住的李先生得知这一消息后,想购买这套60多平方米的旧房,便和冯先生就房子的转让事宜进行了商谈。两人对价格问题经多次商讨后,最终商定冯先生将这套房屋以35万元的总价转手出售给李先生。
商量好之后,两人签订了一个较为简单的购房协议,约定了房价、定金及最后的交款期限等。签订协议当天,李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给冯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两人还在协议上签字并按了手印。
上个月,李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凑够了80%的购房款,拿到冯先生处一边交钱,一边提出过户房屋产权的事宜,没想到冯先生竟说,妻子不同意他个人出售他们共同所有的这套房子,他当初与李先生说的房价和签订的协议他妻子不认可。所以现在他们不能为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了、定金交了,他却以妻子反悔为由不给我过户,你说这是什么道理?难道我和他的购房协议就白签了吗?”李先生显得很气愤。
对此情况,天秦律师事务所的丁律师表达了她的观点。“这个事情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李先生所持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对此协议双方是否该继续履行。”
丁律师说,首先依照李先生所讲的情况和手中所持的购房协议来看,协议是双方自拟打印的,条款约定的事项清楚,签字、日期等具备,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这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向产权人冯先生交纳了购房定金,有交款收条为依据,说明他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此,产权人冯先生也应该按照约定将产权证过户转移到李先生名下,否则即为违约。
至于冯先生所说妻子不同意他单方出售两人共有的房子一说,丁律师认为,夫或妻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由于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对于购房人来说,很难知道该处分行为是否只是个人意思的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规定,此房共有人冯先生负有证明买受人李先生明知冯妻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下,仍与冯先生签订协议的举证责任,冯先生若不能举证证明,说明李先生购房之初并不知道冯妻不同意,是冯先生自己有意隐瞒。
“在目前李先生已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定金、缴纳房款的情况下,证明他已履行了其主要义务,请求确认购房协议有效,他有权依法要求冯先生继续履行协议,并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最后,丁律师建议李先生再次找产权人冯先生和其妻子进一步协商、督促办理过户手续,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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