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卡霸王条款被认定违法
2012年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省市的1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邮寄了一封《建议信》,建议推广南京市民卡公司做法,主动删除“公交卡退卡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分别是:南昌、哈尔滨、贵阳、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杭州、广州、武汉和长春。
2012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同年12月8日,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无效”。作为败诉的一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修改了《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修改意见稿)》中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在退资时不再收取10%的手续费。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对此进行后台系统的配套开发,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计最快2013年即可实现。
垄断行业定价行为应受监督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王宇律师认为,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这相当于是对用户合法退资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完卡内余额,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刘智慧教授认为,公交卡退卡退资是否有权收取费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用户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约定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一卡通卡片”具有表证“格式合同”性质的意义,既然是格式条款合同,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公交公司一方就有对用户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并且在解决纠纷时遵循规制格式合同效力和解释的一般规则。目前一些城市公交公司的做法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作不利于公交公司的解释。当然,IC卡片有一定的成本,可以在回收后反复使用,且可以透支一次,所以在退卡时卡片损坏扣除一定费用是可以的,但应不高于卡片制作和维护成本。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交卡公司在规定退卡不退余额这个条款当中,排除了消费者选择服务方式的主要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条款无效。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社会公众对于公交“一卡通”的种种质疑声音,折射出公共服务产品中颇具代表性的问题:垄断企业定价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没有监督,相关法律的空白造成公益维权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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