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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军人战场上投降将被立案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5 10:02:46 星期日     字体设置: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四条 投降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第五条 战时临阵脱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应予立案。

    第六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或者部属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人员。专业主管人员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视为指挥人员。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履行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负责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特定事务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警卫、巡逻、观察、纠察、押运等勤务,或者作战勤务工作的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或者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丢失、被盗,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器材丢失、被盗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第八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令作战消极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在作战中故意违背、抗拒执行首长、上级的命令,面临战斗任务而畏难怕险,怯战怠战,行动消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合计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军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反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出逃的;

    (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后滞留不归的;

    (三)申请政治避难的;

    (四)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

    (五)投靠境外反动机构或者组织的;

    (六)出逃至交战对方区域的;

    (七)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活动的。

    第十二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关系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内容包括: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训练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军事行动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三)军事情报及其来源,军事通信、信息对抗以及其他特种业务的手段、能力,密码以及有关资料;

    (四)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状态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特殊单位以及师级以下部队的番号;

    (五)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六)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七)军事学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八)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九)国防费分配和使用的具体事项,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中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

    (十)军事设施及其保护情况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一)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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