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焦点
李某律师王冉是否应回避此案?
“是否回避需法院核定”
据了解,李某律师之一的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而根据《检察官法》,“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昨日12时许,王冉律师没有在其律所,前台接待人员表示其外出办案,在说明采访目的后直至昨晚11时也未能得到回复。在其律所,一名自称是其同事的男子表示“(王冉)身份有什么问题吗,他以前就是个书记员,还是个聘任制书记员”。
《检察官法》明确了“检察官”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确实没有提及是否包含聘任制书记员。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检察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不过该规定,也未明确书记员等检察人员离任两年后能否办理原单位的案件。
对此,推动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卫东表示,目前关于书记员尤其是聘任书记员的规定确实非常模糊,由于实践中也很少遇到这种案例,因此还不好说是否属于回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回避的实质是担心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目前来看检方已依法提起公诉,看不出因律师身份有何特别关照,但是如果受害人等对此仍持怀疑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据北京市律协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一名负责人称,如果有人就李某代理人王冉的身份问题向北京市律协进行投诉或举报,根据相关规定先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才能进行调查。“目前还无人举报,我们对其身份也不了解,不好回答。他是否需回避此案,还需法院核定。”
■ 隔空激辩
1 媒体是否涉嫌侵权?
李某律师:不仅有很多地方媒体,各大门户网站,而且还有很多中央主流媒体,通过公开披露姓名、图片、视频等对该未成年嫌疑人李某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
还有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不仅严重侵害李某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隐私,还借机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严重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受害人律师:媒体为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有义务对该案进行报道,以惩恶扬善,激浊扬清。
李某的父母都是我国著名的歌唱家、“老艺术家”,是社会公众人物,李某从小被其父母带领参加各种文艺演出和社会公众活动,也可视为社会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同样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换句话说,媒体有权代表社会对他们的私生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报道。
2 应怎样去保护未成年人?
李某律师:媒体对李某及其家人名誉和人格的诋毁和侮辱,以及对他们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而且可以肯定,这绝不是广大群众所乐见的。
媒体等有义务遵守法律,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媒体也有义务正确地引导个别存有偏见、偏激的人,在实事求是和尊重他人隐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和看法。
受害人律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而本案李某的父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呢?是否让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李某辍学了呢?
再比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等。而李某的父母是否尽到此项义务呢?
3 酒吧到底有无过错?
李某律师: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适合未成人活动的营业场所应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当事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对其售酒,应承担责任。
受害人律师: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强奸他人的诱因,酒是本起强奸案的罪魁祸首。按其逻辑,似乎所有卖酒的商场、酒吧等,都应该关门。否则一旦有人酒后强奸他人,卖酒的人就会获罪,而实施强奸行为的人反而无罪。此观点极其荒谬!难道酒后强奸案就不是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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