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法》第77条,对于操纵市场行为,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但在实际操作中,股民们的维权仍困难重重。无论是股民起诉汪建中案件,或是18名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都以股民失败告终。
2009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程文水和刘延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依法对程文水罚款300万元、对刘延泽罚款200万元。
在程文水、刘延泽的操纵下,中核钛白股票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为此,18名中核钛白投资者委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向北京二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令股民失望的是,北京二中院认为,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
2011年,股民王永强将著名的股市黑嘴汪建中告上法院,此时汪建中已经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获刑7年。王永强称,因听信汪建中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损失10万余元,要求汪建中及北京首放公司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同样驳回了该诉求。法院认为,经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王永强自1998年起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交易频繁,这段时间中三只股票多次短线交易,其中亦有盈利情况。王永强亦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受到北京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而进行上述股票交易。
法院同时还指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存在盈亏风险。2007年10月起,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永强投资产生的损失,无证据认定与北京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市场行为具有直接关联。
分析人士表示,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的综合司法解释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因为各方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计算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等原因,相关综合侵权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因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陈春雨)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