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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特殊职责人员性侵幼女将认定为强奸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5 10:02:46 星期日     字体设置:

光明网10月24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微博直播,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以下是全文内容:

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摄

  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

  今年上半年,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对法律政策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和举措,经反复研究论证,分别审议通过了《意见》。

  《意见》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进一步思想认识,提高惩治性侵害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水平。

  《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等方面。

  【特殊职责人员发现性侵有责任举报】《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意见》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后顾之忧而选择一味容忍,以致受到更大的伤害。

  【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未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绝对保护】《意见》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以及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进行性侵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严惩“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意见》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七种情节从重处罚(一)】: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七种情节从重处罚(二)】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从严控制缓刑适用】《意见》要求,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等场所。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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