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陈述的主要上诉理由有:我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蔡世勇上来和我抢枪时击发的,证人张寿善的笔录也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我的枪,枪才走火,最主要的证据是蔡世勇左右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和我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一致的,所以一审说我连开三枪没有事实依据。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八桂法苑”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于今日9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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