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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棋友吵架对方猝死 死者家属索赔20万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5 10:02:46 星期日     字体设置:

    唐山市周女士来电咨询:现在我爷爷随叔叔住在北京,他酷爱下象棋,但棋艺一般,还是个火爆脾气,脾气大,嗓门也很大,当年在老家时为下棋就没少和别人吵架着急。到了北京后,他的爱好没变,脾气也没变,每天到公园里下棋,要不就是看别人下棋。就为这下棋的事儿,没少和人争吵。

    十几天前,他又带着棋盘到公园,因为没有人和他下棋,他就看别人下,而他观棋时特别喜欢支招,另一位旁观的老大爷也是个急脾气。为一个棋局,这位大爷和我爷爷意见不合,就冲我爷爷喊:“臭棋篓子!净支歪招!”我爷爷一听就急了,和那位老大爷吵了起来:“我天天在这儿下棋还不知道你那两下子,你才是真正的臭棋篓子,观棋时光听见你乱嚷嚷,见谁快赢了就帮谁支招,随风倒、墙头草!”因为那位老大爷平时被人起的外号就叫“墙头草”,一听我爷爷这样说他,更加生气:“你有本事再喊我一声‘墙头草’试试!”“别说一声,一百声我也敢喊你,这公园里谁不知道你的外号叫‘墙头草’,哪边要赢哪边倒,‘墙头草’、‘墙头草’……”我爷爷连续喊了七八声,那位老大爷用手指了一下我爷爷,就栽倒在了地上。后被大家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心脏病发作和突发脑溢血,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这一场折腾,我爷爷也高血压发作住进了医院。

    目前,那位老大爷的家人向我爷爷提出二十万元的赔偿要求。爷爷说,那位老大爷天天在公园打拳,根本就看不出有心脏病的样子,爷爷压根儿不知道他有心脏病,出了这档子事儿,真是意外又内疚。我想知道的是,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那么,在这件事上,我爷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法律帮办”答复: 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周女士的爷爷用语言刺激的方式,直接侵犯的是那位老大爷的人格尊严权利,进而出现其因病猝死的后果,应该说这是周女士的爷爷始料不及的,但这不能成为周女士的爷爷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判断周女士的爷爷是否应对本案承担责任,以及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关键要查明周女士的爷爷的言语刺激与那位老大爷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对死亡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一般而言,辱骂及语言刺激等行为是不能直接地、必然地致人死亡的。即使是遭辱骂和言语刺激后当即死亡,往往也是多种原因所引发,即一果多因。其中直接的、必然的原因往往是死者生前已有的病症。辱骂、言语刺激等行为往往仅是致死的间接、诱发性的原因。那位老大爷是在周女士的爷爷语言刺激后不久突发心脏病和脑溢血死亡,应该说语言刺激与那位老大爷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并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据此,周女士的爷爷对那位老大爷的死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具体应当承担多少民事责任,应在庭审中由法官根据双方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质证情况,依法做出裁量。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周女士的爷爷更大程度上是无心之失,应承担相对较小的民事责任,20万元的赔偿额显然是过高了。

    人们常说气死人不偿命,很多人误以为“气死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但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气死人”的行为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一般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有追求对方因“气”死亡或身体受到伤害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生理有重大疾病,如心脏病、脑血栓等,不能承受强烈刺激,可能因吵架刺激会情绪失控,继而引发疾病突发猝死,而行为人故意以尖酸刻薄语言相要挟、刺激对方,甚至在对方表明有急性心、脑病后仍不依不饶,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或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气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须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行为人有意说难听和侮辱攻击性的语言,故意刺激对方,目的就是使对方受到身体伤害住院治疗,而非使对方死亡,但客观上最终导致了对方死亡,应被追究故意伤害罪,并应承担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加重处罚的刑事责任。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无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也没有使对方人身受到伤害的故意。虽然行为人没有故意伤害对方身体或让对方死亡的目的,不构成犯罪,但是有用语言攻击或侵害对方的想法,这种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进而“气死人”的情况,本质上构成《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民事侵权行为,在形成因果关系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归责原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周女士的爷爷言语刺激致那位老大爷病发猝死的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不知道受害人存在身体疾病,双方属正常的理论、争辩,因一方情绪过分激动而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争吵中,行为人既未故意以言语相要挟、刺激对方,也没有恶语伤人,只是向对方说明事实,讲清道理,而对方却对此置之不理,在明知自己有生理疾病不宜动怒的情况下,越说越来气,继而怒气越来越大,引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属于典型的“死者自气”,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一般也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考量,有时在一些特殊案例中,行为人仍可能会被判决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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