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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消保条例:知假买假是否受保护争议大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5 10:02:46 星期日     字体设置:

上海修订消保条例:知假买假是否受保护争议大

工商人员正在销毁假冒伪劣商品。对“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受保护还存在较大争议。

上海将对涉及千家万户的消费维权领域出台新规。

澎湃新闻获悉,7月22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为适应当下的消费维权新形势,新规修改和细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三包义务、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定面的规定,同时结合上海消费维权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在国内率先在预付卡管理、消保委开展比较试验、消费争议处理程序等方面创设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被纳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陈学军7月22日介绍,消法此前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实践中,对“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不一,医疗,教育等领域是否纳入该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因此此前的消法未作列举或者排除。研究起草过程中,各方均认为,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完全按市场化运作,消费者与经营者属于交易关系,明显区别于义务教育及其他非营利性教育,应当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新条例明确了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由此,也将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纳入新条例试用范围。

对“知假买假”行为没有规定

关于“知假买假”行为是否适用新条例,陈学军介绍,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较大争议。一种一种意见认为,知假买假者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谋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目的不符,因此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种意见认为,单从购买商品的行为上进行判断,很难区分其动机是为了生活还是谋利;在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在客观上还可以起到大家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的作用;更何况,打假最终要靠市场行为。

对此,此前的消法在修改过程中也进行了充分讨论,最终没有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予以排除,主要是认为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对于相关纠纷,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待将来形成攻共识,再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因此,上海的新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陈学军介绍,国家层面设立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受影响的问题。但是,新消法实施后,有些网站出现了退货量激增的情况,各方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等也产生了不同了解。

对此,上海的新条例在消法的制度框架内作了两方面细化:一是考虑倒有些商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卫生直接相关,一旦拆封即不适宜退回,规定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要求经营者“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即“一人一物一确认”。二是考虑到退货后的商品的绝大部分将重新回到市场,将“商品完好”明确为“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

陈学军说,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从源头上强化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为此,新条例在消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方面要求;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明示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对相关资料至少存留五年。二是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很可能受到各类信息的侵扰。为此,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同时强调,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的,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规范“预付卡”经营活动

陈学军介绍,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近年来发展出来的新型消费模式。在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可以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对此,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针对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布了专门规定。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预收款和发行预付卡的活动缺乏约束。

陈学军透露,从目前预收款经营活动的特点来看:一是行业分布面广消费方式灵活多变、自由度高,行政监管难以做到全覆盖;二是对于经营者使用消费者预付款的实际情况,行政管理部门无法监控,一旦经营者倒闭,消费者的预付款确实难以追回。因此,需要加强对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引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新条例的制度设计立足于明确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和限定单笔预付款额度以引导消费者关注风险。

新条例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对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普遍要求,即:对于消费者要求订立合同时,或者预收款金额一千元以上的,经营者有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保存相关资料的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二是对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作出特别规定,即:设计发行预付卡的,还要遵守卡片限额和有效期、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规定的“预付卡”除了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还包括以密码、串码、图形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基本涵盖了目前市场上经营者发行的预付卡形式。

此外,新条例还从完善经营者义务的角度作了六方面规定:采用网络等虚拟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披露有关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风险警示和民事责任等信息。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及收费清单。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对于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召回、停止服务等措施。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核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并公示与消费维权有关的事项。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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