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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红罐之争”一审结果出炉 加多宝侵权并赔偿1.5亿元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5 10:02:46 星期日     字体设置:

    新华食品北京12月19日电(娄奕娟) 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广药、加多宝“红罐之争”一审结果今见分晓。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纠纷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自广药集团收回加多宝公司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许可后,双方摩擦不断。在广东高院互诉的这两起案件“份量”较重,两案成败意味着谁有权利在包装上使用红罐。

    据了解,两起案件均发起于2012年7月,先是加多宝把广药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3096万元。之后,广药集团又把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加多宝告上法庭(后又撤回对鸿道集团的起诉),要求停止侵犯并索赔1.5亿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两案于2013年2月5日统一由广东高院受理。5月15日,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权益归属的认定,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两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

    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审计结果显示,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加多宝公司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索赔数额应予以支持。

    经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在第1号案中依法判决驳回了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第2号案中,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万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链接:红罐之争的由来

    1995年,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首次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限于红色包装凉茶饮料。

    1996年5月,鸿道集团开始委托加工生产“王老吉”红色易拉罐。

    1996年8月,广药集团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

    1997年8月,广药集团从原注册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转让取得“王老吉”商标。

    1998年9月,鸿道集团在东莞投资成立加多宝公司。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 “王老吉”商标,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

    2002年11月27日,双方再次签约将许可协议延长至2020年5月1日。

    2003年,鸿道集团投资数亿元竞标拿到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标王”广告播放权,启动“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广告语宣传。

    2003年2月,加多宝公司在佛山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的一起诉讼中,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权得到了司法确认。

    2003年5月2日,双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限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2011年4月,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1年12月,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0日,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

    2012年6月3日,广药集团授权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销售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双方遂引发红色罐装包装装潢归属之争。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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