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秦州区的焦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去年2月19日,焦某在麦积区一汽车租赁公司以7000元租得一辆奇瑞轿车(价值为57440余元),随后,焦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向张某借款35000元,所借款主要用于赌博等。
2月27日,焦某以10000元在秦州区一汽车服务公司又租得一辆别克商务轿车(价值为97690余元),第二天将该车抵押给苏某,向苏某借款30000元,用于赌博等。
3月9日、16日,焦某两次在秦州区另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自用为名租得捷达轿车和红旗轿车各一辆(共计价值52400余元),将两车分别抵押,借款25000元,焦某给这家公司缴纳押金9000元。
3月26日,焦某又在麦积区缴纳了4000元的押金后,租得猎豹越野车一辆(价值为77560余元),4月1日,焦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向张某借款44000元。
就这样,焦某使用同一伎俩,5次共租得各种轿车5辆,价值285000元,交纳租赁公司押金和租金共计30000元。
4月27日,焦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6月3日,焦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此案破获后车辆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焦某的母亲支付各汽车租赁公司租金共计22500元,各租赁公司对焦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对焦某从轻处罚。
9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焦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汽车租赁公司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焦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虽然用其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并支付押金和部分租金,但其目的是为了租车抵押筹措赌资,主观上没有履约的意图,势必造成因还不上借款无法归还车辆的后果,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被告人焦某和其母亲给汽车租赁公司交纳的租金和押金应在合同诈骗的总额中扣除。被告人焦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抵押款挥霍一空,未能追回,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另外,破案后追回了全部车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