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搭”商品 转让他人
男子实施诈骗入监牢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把茶具、刀片等大小物品“混搭”后,以少充多按件数出让给他人实施诈骗。湖南省一男子在我市等地用这一伎俩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牢。

    1974年出生的陈某家住湖南省邵东县某村。2010年7月,陈某驾驶一辆兰州车牌的白色“金杯”面包车,到秦安县购买了毛巾、铝茶壶、电壶、钢筋锅、垃圾桶、茶具等少量大件物品,并购买了大量刀片、牙刷、牙膏等小商品。

    7月27日14时许,陈某伙同他人驾驶着面包车,来到麦积区马跑泉镇王某经营的商店,谎称这些商品为展销会上剩下的物品,将这些物品打乱装在24个纸箱内,并在装牙膏的纸箱内放置“牙膏1580”标签、部分纸箱下层填充塑料桶冒充整箱货物,以大小物品每件0.9元的价格共计4800元推销给了王某。而在此之前,陈某还伙同他人以同样的手段,向麦积区马跑泉镇胡某经营的商店,以大小物品每件1元的价格共计4600元推销给了胡某。

    9月22日,陈某伙同他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又向舟曲县峰迭乡某村苏某经营的商店,以大小物品每件1.8元的价格共计8800元推销给了苏某。

    2010年12月11日,陈某在兰州被当地警方抓获。去年1月21日,陈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

    后经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转让给王某、胡某以及苏某的小商品实际价值分别为1229元、1256元、2396元。陈某共诈骗作案3起,诈骗所得共计13319元。

    去年10月,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

    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工具白色金杯面包车等物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提出原判决认定自己诈骗胡某的事实不清,请求从轻处罚。

    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陈某诈骗胡某的犯罪事实有受骗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与其妻子的辨认笔录、受骗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留有被告人电话号码的“展销会价目表”等证据证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所以,法院对陈某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今年3月底,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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