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递烟遭拒引发事端 小伙打伤村民获轻判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0:42:15 星期五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麦积区一年轻小伙,酒后因给同样饮过酒的同村村民递烟遭拒,继而引发口角将对方打伤。由于打人者年龄较轻,积极赔偿了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平日在村里无不法行为等原因,法院最终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2011年5月21日18时许,1988年出生的潘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在麦积区马跑泉镇潘集寨村路边遇见也饮过酒的张某等人,潘某因给张某递烟遭到拒绝而与之发生口角,潘某从张某脸部击打几拳,在被他人劝开后又冲上前去将张某踢倒在地,从张某的头面部踩踏几脚致其受伤。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潘某离开案发现场。

    后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下唇软组织贯穿伤系轻伤;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左忱部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2011年8月,潘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潘某也已向张某赔礼认错,张某请求不追究其任何刑事责任。2011年11月,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法,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身体不受非法侵犯,法院随后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潘某以家庭生活困难,自己为家中主要劳力和经济来源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对其宣告缓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潘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经治疗已痊愈,无后遗疾病,危害结果相对较轻。潘某与被害人为同村村民,案发原因系二人酒后因潘某给被害人递烟时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平时在村里表现较好,无不法行为,案发后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在案外足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认错道歉,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再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双方所在村委会也向司法机关递交证明,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考虑本案双方系民间矛盾引发,潘某年龄较轻,犯罪的危害后果较轻,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加之,潘某系初犯,平日在村里无不法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对潘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法院对潘某所提出的对其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规定,市中院于今年初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麦积区人民法院就此案的刑事判决的事实及定罪部分;撤销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潘某的处刑部分;以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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