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石娅丽 张文煜)小刚、小施(均为化名)是秦州区某中学高一级的同班同学。今年3月28日22时许,小施和同校高三学生王某因琐事约至该校西边桥头后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小施将王某的鼻子打伤。由王某纠集来的裴某持木棒在小施背部打了一下,小施纠集在场的小刚持甩棍将裴某头部击打致伤。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鼻骨骨折属轻伤,眼部外伤属轻微伤。裴某右额叶硬膜外血肿属重伤,面部皮肤擦伤、鼻外伤、右手环指损伤属轻微伤。
6月27日,小施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6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小刚被逮捕。7月20日,小施被取保候审。
侦查中,小刚家属赔偿被害人裴某经济损失6万元,裴某请求对小刚从轻处罚。小施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6万元,王某请求对小施从轻处罚。
因被告人小刚系未成年人,法院于10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刚、小施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小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小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所以,被告人小刚、小施均应减轻处罚,并均可适用缓刑。
11月1日,依据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小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