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实习生 王雪】秦安县男子曹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离婚后,却迁怒于介绍人,持菜刀冲进介绍人家中将介绍人的儿媳砍伤后逃离。日前,秦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曹某经宋某介绍与秦安县陇城镇女子刘某结婚,后因家庭纠纷而离婚。曹某认为其离婚原因与介绍人有关,遂怀恨在心。2012年9月3日晚8时许,曹某潜入陇城镇介绍人宋某家中躲藏,伺机报复。晚10时许,曹某持菜刀冲进宋某儿媳妇张某房中,朝张的头、背、腿部猛砍数刀后逃离现场。后经秦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遇事不能正确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件系婚姻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曹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