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入歧途的脚步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4 16:08:18 星期六     字体设置:

     □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记者 蔚军平

    人生之路,步履有长有短,有深有浅,不论长短深浅,只要找准了正确的方向,或是精彩、或是平凡,都会无怨无悔。相反,一旦走错了方向甚至步入歧途,留给自己和家人的无疑是悔恨和痛苦,何况还是处在十七、八岁,人生十字路口的关键阶段。

    麦积区有一伙人,就因干了强奸、强迫卖淫、容留卖淫、故意伤害的不法之事,一步步走向了罪恶的深渊,最终锒铛入狱。

    入住宾馆

    实施奸淫

    1991年12月出生的杨某、1994年10月出生的柴某以及田某分别家住麦积区甘泉镇两个不同的村子里。 2011年4月的一天,杨某、柴某、田某等人在一家音乐俱乐部外与小丽(化名)相识,杨某即以谈对象为名与柴某、田某等人一同带小丽去麦积山玩耍。

    回来后,杨某等人将小丽带至麦积区道南一家宾馆住宿。期间,柴某、田某等人同住一间,杨某与小丽同住一间,后来杨某在房间内将小丽奸淫。次日晚间,小丽与杨某等人发生争执离开这家宾馆,杨某、柴某等人找到小丽后,便将其拉上出租车又强行带回宾馆,并由几人在宾馆房间内对小丽进行了殴打。

    此后直至2011年6月,杨某、柴某、田某等人在事先预谋后,轮流看管小丽,让小丽在麦积区道南一酒吧多次卖淫,并在麦积区一家招待所卖淫一次,所得收入均交给杨某挥霍。

    随后,杨某因打架住院,小丽才乘机逃回家中。同年8月,经检查,小丽怀孕4个月,后来在医院引产。

    另外,在2011年4月至8月29日期间,麦积区的吕某在麦积区道南经营酒吧时,以营利为目的,为小丽、小花(化名)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其卖淫。2011年8月29日,小花在这家酒吧卖淫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琐事结怨

    砍伤他人

    就在杨某等人向小丽实施恶行之前,杨某、刘某等人与被害人小凡(化名)曾因上网发生过矛盾。

    2008年4月19日23时许,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在麦积区马跑泉一网吧找到小凡、李某等人并将其叫出,小凡等人遂用钢管击打刘某等人,双方发生厮打,刘某持水果刀刺伤小凡,杨某持砍刀砍伤被害人李某等人后逃离现场。次日,小凡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小凡左侧血气胸系轻伤,李某头皮创系轻微伤。

    2011年3月7日,刘某向麦积警方投案自首,9月4日,田某也投案自首。

    2011年9月,杨某因涉嫌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逮捕;柴某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逮捕;吕某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逮捕;田某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逮捕,

    2011年12月15日,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一审宣判

    各领其刑

    麦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柴某、田某无视国法,采用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吕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同时,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此外,杨某、刘某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在被告人实施强迫卖淫犯罪中,杨某提出犯意、收取卖淫所得,实施犯罪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柴某、田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系从犯,所以,对柴某、田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柴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杨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也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所以,对该起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田某、刘某能主动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柴某能自愿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先持械殴打被告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过错,所以,对杨某、刘某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2011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柴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以被告人田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吕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不服判决

    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杨某、吕某、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关于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经法院查实,被害人小丽虽同意与杨某谈对象,但在宾馆住宿时并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在小丽极力反抗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这些事实,不仅有小丽的陈述及被告人田某在侦查机关供述杨某强行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及小丽因不同意与杨某发生性关系而将其背部抓破的事实予以证实,就强迫的事实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

    虽然小丽此后又多次与被告人杨某发生过性行为,是因为小丽在此之后遭到杨某等人的殴打,继而产生心理恐惧,且被强迫卖淫的屈从。在摆脱杨某等人控制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对被告人杨某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并无不当,市中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人杨某不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吕某不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刘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法院查实后,均未予采纳和支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市中院于2012年初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天天天水网    编辑: 肖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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