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 通讯员田智淞】白银市一男子伙同他人在麦积区偷盗仓库内的矿粉时,由于作为内应的仓库门卫突然觉醒举报了此事,致使偷盗未遂,主犯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白银市的李某,于2006年5月5日伙同他人预谋盗窃某公司厂坝铅锌矿天水转运站精矿仓库内的锌粉,由同伙准备精矿仓库门钥匙和负责找车、联系装车民工,后来,同伙还联系转运站的门卫程某作内应。
5月7日凌晨,在程某当班时,按事先分工,由同伙打开精矿仓库门,李某驾驶同伙借来的翻斗车行至转运站大门口,同伙以及雇用的民工将翻斗车推进转运站精矿仓库内,盗窃仓库内的锌粉。在作案过程中,程某害怕后果严重,便向站领导打电话汇报,该站组织人员查看时,李某等人逃离现场。已被装车而未盗走的矿粉10.04吨,经鉴定价值123416.70元。
2011年10月9日,李某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向麦积警方投案自首。2012年1月19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从预谋到实施盗窃整个过程中作用积极,所以,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
随后,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而李某的同伙在他被判刑之前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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