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 成雄)秦州一名无业男子,因为别人偷盗自己的数百元现金,便以此为把柄,敲诈受害人4000元现金,并让受害人写下一张16000元的借条。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男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某,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1984年7月因盗窃被劳教二年。1987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经减刑后于2006年3月26日刑满释放。
原审秦州区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8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高某在秦州区南湖一家旅社高某登记的房间内聊天时,高某乘周某外出买水之机,盗得周某放在房间挎包内的现金数百元。次日,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追问高某,高某承认其盗窃的事实并返还现金900元。后周某以此为把柄,殴打并威胁高某给其20000元了结此事。高某被迫从朋友处借得4000元现金交付周某,并按周的要求写了一张借周某现金16000元的借条。破案后,被告人周某家属退回赃款4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周某上诉称,自己实际敲诈所得现金为4000元,16000元的借据不是欠条,原判认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不当。自己敲诈高某是对其盗窃行为的惩罚,自己仅用语言威胁,未实施殴打。此外,案发后自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积极退还赃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