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日报讯(记者 景春燕)宝鸡一个体户不好好钻研经营之道,却预谋干起了跨省盗车的勾当。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修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修某,男,生于1984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修某预谋从天水盗窃车辆,遂于2011年10月8日坐车从宝鸡流窜至麦积区,并购买了撬车的作案工具后,于2011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窜至麦积区桥南新建巷小区3号楼下,盗得停放在此的银灰色“长安之星”小型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0650元。同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修某窜至麦积区天乐园小区,采取同样的手段,盗走白色“五菱之光”小型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3950元。同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修某窜至麦积区桥南商场城建6号楼院内,盗得白色“长安之星”牌小型客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4750元。该车销赃后获赃款16000元被其挥霍。案件发生后,2011年12月7日,宝鸡警方在宝鸡市金台区进新村2组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修某抓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均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修某在一月内跨省流窜作案三次,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应从严惩处。故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修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