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记者柏拓 通讯员刘军辉
一名女士应聘于麦积区一家宾馆已经工作3个月了,可宾馆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办理社会保险了。4月底,在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介入后,该宾馆才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这件事情也给包括当事宾馆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上了一堂普法课。
女士困惑:
打工3个月 不签合同不办保险
王女士向记者介绍了她前往麦积区一家宾馆打工的经过。她说:“今年元月份,我前往麦积区一家宾馆应聘。由于我有宾馆行业从业的经历,因此几乎没有费多大劲儿,我便通过了面试在这家宾馆工作了。可让我不能理解的是,这家宾馆却不仅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干脆不提办理社会保险之事。起初,我以为宾馆还在看我的表现,也就对这事儿完全没有放在心上。可到现在已经过去3个月了,还是没有一丁点儿签合同、办保险的迹象。这不免让我心急了,不得不选择了投诉。”
宾馆告知:
“试营业”结束 签合同办保险
为何已工作了3个月,这家宾馆仍然不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呢? 该宾馆一名负责人对此给出的解释是,他们宾馆目前尚处于“试营业”阶段,待宾馆正式开张后,才会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
不存在“试营业” 宾馆应依法用工
用人单位在“试营业”阶段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何碧龙告诉记者:所谓的“试营业”只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经营方式,是经营者对经营初期的一种普遍称谓。在这个阶段,有的经营者会向员工告知该营业场所刚开张,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务可能有欠缺、正在逐步完善之中等,并以之为借口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其办理社会保险等。
事实上,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定“试营业”这种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亦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只要经营者发生经营行为,就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以“试营业”为借口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试营业”中的宾馆只要发生了用工行为,就与劳动者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该宾馆负责人声称待宾馆正式开业后,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且还会面临因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月起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另外,《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以看出,用工行为一旦发生,劳动关系就已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这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法定义务。而该宾馆的“试营业”阶段并非独立于法律规定外的“特殊期”,该宾馆处于“试营业”阶段的职工也有权利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以“试营业”为借口拒绝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醒各类用人单位: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试营业”,“试营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处于“试营业”中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督促,该宾馆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