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讯【记者蔚军平】一男子做担保给他人借款,面对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仍不还钱,男子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债务,将对方打伤,因其主动投案并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2012年3月15日,经秦州区某村的白某担保,顾某向他人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白某多次向顾某催要未果。
2013年2月20日15时许,白某在秦州区某村木料场碰见顾某,遂上前质问并捡起一木棍在顾某腿部、臀部击打数下,顾某将木棍抓住并夹在右肋部,双方又发生厮扯,致使顾某受伤。
后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右胸部外伤属轻伤。3月17日,白某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4月11日,白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在案件审理中,经秦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白某与顾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白某赔偿顾某经济损失9.2万元,扣除顾某欠白某的借款4.7万元,再由白某支付4.5万元(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2万元,白某偿还顾某欠他人的借款1.5万元,赔偿顾某经济损失1万元)。
今年2月11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因被告人白某采取不正当手段索取债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鉴于被告人白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随后,法院以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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