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公司购买一套楼房后在房顶架了基站,这令其他住户不满。但是住户起诉要求拆除基站或者赔偿损失,由于没有任何受到损害的证据,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住户们的诉求。”11月11日,天秦律师事务所纪红律师向记者讲述了她最近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纪律师告诉记者,麦积区一栋住宅楼上的12户住户对电信公司架设在该楼楼顶的一座通信基站颇为不满,大家认为,12户业主依法对该楼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而电信公司未经大家同意,擅自在楼顶架设基站天线,侵犯了12户业主的合法权益。12户住户将电信公司和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拆除楼顶的基站天线和安置在该楼顶层271号房内的基站控制器,并由电信公司和房产公司赔偿12户住户1万元损失费。
而法院查明,早在2006年初,电信公司就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楼顶层的271号房屋,成为该楼的业主之一,与其他业主一样共同享有使用公共楼顶的权利。而且,电信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补充了合同条款,约定房产公司同意其免费在楼顶安装设施、在屋内布放缆线等。2009年9月,电信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架设基站的审批手续及辐射检测合格手续,并经天水无线电管理处备案。
为此法院开庭时,电信公司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到12户住户的权益,最终,法院没有支持12户住户的诉求。
对此结果,纪律师认为,首先电信公司架设的基站所占面积如同常见太阳能热水器架在楼顶一样,并不侵害其他住户所占面积,所以没有影响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其次,电信公司取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在楼顶架设基站,该行为客观上有利于发展我国无线电通信事业,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通信方面的需求,其承担着社会责任。且该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不至于对住户人身权利造成侵害,属于小区业主容忍义务的合法范畴。再加上12户住户主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说法无事实依据和证据证实,因此12户住户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