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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http://www.tsrb.com.cn 2014-09-23 14:46:22 星期二     字体设置: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社会矛盾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影响渗透的结果。

    1、自身因素的影响。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其生理发展相对超前与心理发展相对滞后的特征,使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充满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奇好动与辨别是非能力的矛盾;个人需求与客观可能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社会道德观念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正确解决,就必然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基础场所,如果将青少年违法犯罪视为一种病态现象,其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现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我们通过对100个历年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情况调查发现,这些家庭功能都非常弱化,具体情况是家庭结构残缺、家庭关系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在这100个家庭中,4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教育不当引发的,20%的是因为亲情缺失、缺位、缺少引发的。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据了很大比重。纵观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归纳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骄纵溺爱型家庭,占48%。这类家庭的父母总是重养轻教,发现孩子的不足过分迁就,导致孩子在需求上得寸进尺,贪得无厌,不知不觉使孩子走上了歧途。二是粗暴管教型家庭,占13%。这类家庭的父母发现孩子有不良行为时,不是说服教育,循循善导,而是动辄拳脚相加,使孩子在心理上形成了回避、逃避、躲避等不良心态,逐步把孩子推向了犯罪的边缘。三是放任不管型家庭,占34%。这些家庭的家长往往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对孩子教育的理解肤浅,长期放任自流,顺其自然。久而久之,孩子对家长偶尔的管教说也不理,管也不从,教也不听,家长只好放任不管,甚至放弃管教,最终使孩子走上了犯罪道路。

    3、社会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为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发展,但随着经济领域的急速转轨,社会转型相对滞后,利益调整、价值失范、社会流动等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其中,社会不良文化环境是影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网络上的一些不良信息,含有反动、恐怖、色情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是绝不能低估的。在我们参与网吧义务监督过程中,我市未成年人进网吧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严防死守,重拳出击,但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现象从未根除。色情、暴力音像制品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电子游艺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依然很大。一些未成年人受游戏厅、网吧等不良环境的熏陶,沾染了不良习气,久而久之走上犯罪道路。根据近年来的走访调查,我市涉罪未成年人中,网瘾未成年人高达73.6%。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反映了模仿能力和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弱、法制观念淡薄的成长期问题,他们往往因一时冲动、好奇实施犯罪,且犯法不知法。

    4、学校教育中不良因素的影响。学校是未成年健康成长的主阵地。由于学校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背负考核评比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压力,突出加强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德育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明显滞后于文化教育。近年来,虽然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但还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重智、轻德的现象,德育教育、普法教育的比重严重不足,学校不良风气很难根除。还有一些教师在教育方法上偏激,对所谓的“差生”,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尊重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缺乏责任心,把学生像包袱一样甩向社会。调查表明,初中一年级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转折点,大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在初中一年级就开始表现出思想滑坡、成绩下降、厌学逃学等等倾向,不及时教育很容易走向犯罪边缘。

    5、预防措施缺失缺位。在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公安、教育、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都是从各自职能出发,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维权、帮教,仅仅从各自职能范围开展,没有形成社会共同保护和预防的合力。其中,普法宣教尚有死角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在我们走访犯罪未成年人家庭时,70%的家长认为,孩子犯罪完全能够做到事先预防。预防措施未能及时跟上跟进是众多家长的共识。一些家长认为,未成年人处于犯罪边缘的社会行为,极易发展为犯罪行为。在法律和职能部门的界定上,这些行为往往没有明确的管教范围,预防管教的措施没有明确分工,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尚未形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对流动、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群体的教育和管理,没有一套有效的办法,流动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的概率明显高于其它家庭。从预防的角度来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没有形成一套社会协作、协同、协助管教的办法和机制,给未成年人留出了很大犯罪空隙。

    6、少年司法制度不健全。处理少年案件基本上是按照成人法的规定办理,不能很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少年犯罪人特别保护政策、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刑事和解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来源: 关工委    编辑: 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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