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9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情况。
据介绍,2010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起诉拐骗儿童罪681件892人;起诉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起诉引诱幼儿卖淫罪68件121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6597件13831人;起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5件32人。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也在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29.6%,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到社会。
事实+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近年来,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愈演愈烈,这缘于按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
有媒体曾称,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女性的本人意志,或该女性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
外界普遍认为,无论何种手段和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但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再者,“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这是对社会风化的一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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