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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警原队长挪用184万公款 一审获刑5年
http://www.tsrb.com.cn 2015-01-23 16:40:19 星期五     字体设置: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原队长毛某在办理银行申请支付令案件时多次截留公款。昨日记者从瓜州县人民法院获悉,毛某的行为因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毛某在担任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队队长期间,自2010年10月至2012年5月,负责承办某银行申请支付令案件。在办理该批案件的过程中,毛某违反执行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清收回来的贷款私自存在个人账户下,后陆续三次向申请银行交回执行款128余万元。2012年1月10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交回执行款10万元。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毛某将承办某银行支付令案件中收回的140户农户的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4万余元,先后用于以其哥毛某某名义成立的玉门某商贸公司的经营及个人消费。

    案发后,司法机关从毛某公司办公室扣押现金12万余元,扣押大众“途观”小轿车一辆;从其姐处追回现金98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毛某家属向玉门市人民法院退还款135万余元。2014年5月28日,瓜州县检察院以毛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玉门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支付令案件,清收银行贷款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执行款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昨日记者从瓜州县人民法院获悉,2014年7月23日,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5年。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张文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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