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姐姐职权招标办主任受贿75.5万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利用姐姐担任兰州市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弟弟崔某帮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朋友刘某,承揽路灯管理所工程,先后收受刘某给予的现金75.5万元。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发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利用姐姐的职务影响
弟弟帮人揽工程受贿
经审理查明,现年43岁的崔某,系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办主任。2009年,崔某在其姐担任兰州市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姐姐的职务便利,通过其姐安排其友刘某承揽该所的土建、维修项目,并与刘某约定利润六四分成。因刘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就采取挂靠方式承包施工。至2012年6月前,刘某给崔某现金共计9万元。
2012年6月28日,崔某与刘某为节省挂靠费用注册成立了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二名股东均为崔某的亲属,该公司系崔某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实际均未出资。公司成立后,刘某以该公司名义继续承揽路灯管理所工程,崔某进行财务结算,所得利润仍是六四分成。至2013年年底,崔某先后四次从该公司累计分得66.5万元。2014年2月,崔某的姐姐调离路灯管理所,3月兰州双合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其妻子为股东。之后,崔某从该公司再未获利。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涉案款项75.5万元。
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判3年缓5年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还涉案款项请求,据此法院判处崔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相关链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