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天水晚报讯(记者蔚军平)去年5月21日18时许,潘某在朋友家中饮酒后,在麦积区马跑泉镇潘集寨村路边遇见也饮过酒的张某等人。潘某因给张某递烟遭到拒绝而与之发生口角,潘某从张某脸部击打几拳,在被他人劝开后又冲上前去将张某踢倒在地,从张某的头面部踩踏几脚致其受伤。事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潘某离开案发现场。
后经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下唇软组织贯穿伤系轻伤;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左枕部头皮下血肿,面部软组织损伤系轻微伤。
8月,潘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潘某向张某赔礼认错,张某请求不追究其任何刑事责任。11月,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潘某酒后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潘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潘某以家庭生活困难、自己为家中主要劳力和经济来源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对其宣告缓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潘某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经治疗已痊愈,无后遗疾病,危害结果相对较轻。案发后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不再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双方所在村委会也向司法机关递交证明,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对潘某所提出的对其宣告缓刑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规定,市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麦积区人民法院就此案的刑事判决的事实及定罪部分;撤销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潘某的处刑部分;以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