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天水网记者王琳 通讯员刘军辉
到酒店去打工,没想到每月发工资时,酒店都要扣押金。酒店的做法,让麦积区的雷先生十分不满,目前,该酒店为了留住员工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受到了劳动部门的处罚。
员工每月
被扣押金
家住麦积区甘泉镇的雷先生现年38岁,经朋友介绍,于2013年10月9日到麦积区一家酒店当保安,酒店负责人与他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500元,每月工资于次月15日发放,雷先生保证在酒店干满一年时间。
当年11月15日雷先生领工资时,酒店从其工资中扣下工作服押金100元,随后12月15日发工资时,酒店又扣下他100元的押金,并告知雷先生以后每月的工资都要扣100元,直至扣满一年为止。12月底,雷先生因家中有事提出辞职,并要求酒店退还其全部押金。酒店以雷先生违反口头约定未干满一年为由,拒不退还其所有押金。
劳动部门
立案调查
今年1月6日,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记者反馈的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酒店现有员工8名,酒店为防止员工随意自动离职等现象,对每名员工采取每月扣发100元押金、直到扣满一年为止的方式,员工干满一年后一次性退还押金。劳动监察人员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调查事实,随即向该酒店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酒店限期退还所有员工的押金。
用人单位
受到处罚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餐饮服务业,针对招人难、留人难的现状,在招聘员工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采取向员工收取押金的方式,以达到留住员工的目的。更有甚者以工作服、内部培训等名义,在员工工资上做文章,采取每月克扣工资的手段,变相收取押金。这种行为既是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押金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每月以克扣工资、变相收取押金的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又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采用这种方式来留住员工的做法往往是靠不住的。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这家克扣赵先生押金的酒店,麦积区劳动监察大队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该酒店行政罚款4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