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寄丢了 不按标准赔
物流公司还更改保价金额
天天天水网秦州讯【记者韩铁英】近日,家住秦州区的蒋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货物被物流公司搞没了,但物流公司不按照保价赔偿。
2016年12月16日,蒋女士在秦州区某物流公司邮寄一批物品,并保价3000元,一个多月后收件方仍未收到物品,物流公司最终核实物品丢失。今年2月10日,蒋女士拿着快递单及发票等要求物流公司按保价标准赔偿,物流公司却以系统显示保价金额是2500元为由只同意赔付2500元。蒋女士说:“快递单上的保价金额明显写的是3000元,当时我也如数交了保价金,物流公司应是在内部系统中私自更改了保价金额。”
2月14日,蒋女士拨打了12315工商投诉电话,市工商局消保科随后指派执法人员来到这家物流公司开展调查。执法人员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要求该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消费者。
最终在执法人员多次调解下,物流公司最终赔偿蒋女士3000元。
法律顾问: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万有太、职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