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普通公交IC卡的乘客反映不慎丢失押金单据后不能退卡,也有乘客说他们丢失公交IC卡之后不被挂失、不停卡,他们认为不太合理。就此,公交部门做出了不记名卡没有记录相关信息而无法退卡、因电脑系统办不成挂失、停卡手续的答复。
那么就此情况,消费者协会以及律师依据相关法规又是怎么看待的呢?
【消协观点】
记者咨询秦州区消费者协会时,仵秘书长告诉记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持卡的乘客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公交集团一卡通公司的公交卡并接受乘车服务;公交集团作为经营者,为持卡的消费者提供了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双方形成消费服务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以他认为,公交部门关于公交IC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首先要对消费者公平、合理,不能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公司面向广大消费者公开发售的公交IC卡,由于拿卡的人多,丢失卡或押金条的现象也就难以避免、比较多,该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些情况,对乘客丢失卡之后、丢失押金条之后怎么补办、怎么解决有个明确、合理的办法和计划,早早就规划进规章制度中去,而不该以‘不补办、不挂失’一句话了之。就像市民平常拿的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等,遗失之后都能挂失,相关单位对遗失之后怎么停卡、挂失也都有相关的规定和措施,没有这样不挂失、不停卡的现象。”
仵秘书长说,办理公交卡时持卡人出示了身份证、交了押金、拿到了押金条,这就等于和售卡方有了消费合同。而合同不可能只有一份,一般合同都是一式多份的,所以消费者万一丢失押金条或者不慎丢失卡之后,他可以拿上身份证向售卡方提出停卡或者退卡,售卡方应该依据其留在公司底子上的资料信息,积极核实办卡人的身份信息,找出卡号,予以退还卡内的余钱。
“毕竟,持卡的乘客遗失卡并不是有意的,谁愿意故意把卡扔掉呢?再说了,作为公交服务行业,更应该提高便民与服务的理念,为广大乘客多办便民事,如若是电脑系统滞后难挂失,那就应该尽快完善、尽快更改。”
【律师说法】
带着乘客们关心的话题,记者又咨询了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就此谈了谈他的看法。
王律师说,据他所知,普通的公交IC卡是一种不记名卡,这种卡的特殊性就是不记录买卡人的信息,不累计显示消费明细,就像普通的公交车票,以前是乘客上一次车买一次票,票面上没有标注乘客的姓名、先后顺序、车次时间等,万一丢失,也不知道这是谁的车票。不记名卡就等于提前一次性购买了乘几十次车的这种车票,卡上也没有记录乘客的信息,光是按照电脑设置刷一次卡扣一次的车费。“而双向记账式的银行卡、信誉卡等与此不同,都是属于记名卡,顾客在银行登记了详细信息,每使用一次卡,不仅他的卡上有明确记录,能够显示,而且在银行的底子上也会有相应的记录,还有以前消费的详细明细,属于双向记录卡。万一持卡人丢失了卡,银行能够依据持卡人的相关证件信息和银行记录的底子,查出卡号、余额等,为持卡人进行挂失、补办或退卡等手续。”
王律师认为,公交不记名卡有其特殊性,那么作为售卡方的公交部门就有一个明确告知的义务,将卡的这一特殊性质以告示形式醒目、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让购买人在购买之前就了解该卡的特性,再决定自己需不需要购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明明白白消费。如果购买人得知了该卡的特殊性质和相关情况,决定购买的话,那就等于接受了售卡方的条件,同意了这一合同约定,那么他就要按照约定,履行好自己对该卡的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尽量不要丢失。一旦丢失的话,责任在于保管不善,这个损失就要自己来承担。
王律师说,不记名卡的特殊性有它的弊端,对一些事先不了解详情的购买人来说有点不够公平。所以针对这些弊端,公交公司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自己的服务合同和项目条款、规章制度,尽量做到公平、合理、科学、规范,保障购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购卡人享有自主权和知情权,在购卡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卡的特性和这种预约合同式的服务,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决定购卡。购卡之后,就要提高相应的权利义务意识,加强对这一财产的保管义务,尽量减少损失。
记者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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