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石佛镇村民陶某有一辆旋耕机,平时以每亩100元的价格租给别人耕地挣钱,这原本是件便民利己的好事,谁知陶某却因为这旋耕机吃了苦头,还引发了一场官司。
□记者 王 琳
案 件
陶某应同村村民葛某之约帮葛某耕地,两人约定,由陶某使用其旋耕机为葛某翻耕土地,之后葛某以每亩1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
2016年4月8日,两人来到葛某位于麦积区石佛镇某村的耕地上,陶某开始进行耕地作业。耕完上面一块地后,陶某欲将旋耕机挪到下面一块地,谁知在挪动过程中,陶某随旋耕机从高处跌落,致使陶某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
陶某认为,他和葛某两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葛某应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近日将葛某诉至麦积区人民法院,要求葛某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的损害赔偿。
庭 审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日前开庭审理的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否认了原告陶某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陈述意见,认为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因为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及行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而雇佣关系的实质,在于雇员是以纯粹劳务去获得雇主报酬,这与本案中已完成耕地任务为获得报酬的条件不符。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关系着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能否得以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承揽人自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
判 决
在本案中,陶某认为即使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但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他听从了葛某的指示,并在葛某指示的路上挪动旋耕机造成的,故葛某对他遭受的人身损伤存在主要过错,但原告也就是承揽人陶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葛某也对此予以否认,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承揽人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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